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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调研报告
以黄石市县(区)两级人民法院实践为例
发 布 者:民革黄石市委会     浏览次数:22447     发布时间:2022-06-22

近年来,黄石市县(区)两级法院主动延伸司法服务领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把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突破口,解放思想,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有力地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高质量发展。根据统计,2018年至2022年5月,全市两级法院受理审判类案件129535件、执行案件58815件。其中审判涉企业民商事纠纷案件53800件,执行案件26776件。重点审理(执行)涉民营企业案件53761件。可见,法院能否提供为民企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将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民营经济发展的成败。

现将黄石市县(区)两级法院加强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司法保障举措、面临的问题及建议等分析如下。

一、全市两级法院多措并举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一是推动制度落实到位,服务保障民企健康发展。市县(区)两级法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将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纳入法院整体工作布局,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创优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围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先后制定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细则》《关于开展涉企执行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工作方案》《黄石港区法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等,切实发挥法院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是提升诉讼服务品质,助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市县(区)两级法院不断创新司法便民举措,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利用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完成从立案、缴费、提交材料、庭审等“一站式”网上诉讼流程,开通网络远程开庭,解决空间阻隔,保障疫情期间审判执行“不打烊”。升级完善12368全天候热线服务,推出“接诉即答”“接单即办”联系法官便民服务机制,确保联系法官到位率达到100%,反映事项办结率达到100%。不断优化收费方式,除现金缴费外,同步开通微信、支付宝、银联等便捷支付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

三是依法审理民企案件,营造安全稳定发展环境。市县(区)两级法院分别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对涉企案件采取优先调解、优先立案的服务措施,有效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金融领域审判,保障民营企业融资安全,依法认定合同效力,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妥善审理破产案件,助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切实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四是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惩戒机制运用,及时有力的维护民营企业的胜诉权。在涉企执行案件中市县(区)两级法院始终坚持审慎、善意、文明执行,将司法对企业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五是主动作为精准发力,持续提升服务民企水平。牢固树立“做实、做优、做细”服务理念,规范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针对员额法官在调研走访中发现的中小企业在市场行为、合同签订、融资租赁等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根据不同企业的司法需求,及时向中小微企业发出风险提示和预警,并提出针对性地改进意见建议。同时,定期回访跟踪,确保企业堵塞风险漏洞,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2018年至今年5月,市县(区)两级法院共向中小微民企发出风险提示预警100余次,为企业避免和挽回损失近3亿元。

二、当前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它的发展为经济增长作出重要贡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县(区)两级法院虽然在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起到了助推作用,但在具体的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重视程度不够。一方面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考不够,积极主动作为劲头不够;另一方面,平等保护司法理念欠缺,不能平等对待民营经济,认为民营经济只能发挥对国有经济拾遗补缺的作用,办案中对民营企业区别对待,导致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平等、及时、有效的保护。

二是职能作用有待提高。在司法实践中,对待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力度不够,案件质效仍有提升空间,办案效果未达到高效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最佳效果。如,行政官司难打,当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而诉求司法机关时,司法权力在行政权力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使得行政官司被老百姓称为“最难打的官司”。

三是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与相关行业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较少,未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监管部门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对民营企业纠纷现状、原因及法律问题缺乏走访调研和分析研究,未形成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不利于有效解决预防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风险。

四是法律适用产生偏差。个别司法人员不能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没有考虑司法效益最大化的问题,就案论案,处理不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造成“两个效果”脱节,造成负面影响。此外还存在不能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个别司法人员不能正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片面机械地理解立法本意,最终导致案件处理上的偏颇。

五是司法服务理念陈旧。引导民营企业查堵漏洞、防范风险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强化。在送法服务或法制宣传上,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司法服务局限于“服务上门”“送法下乡”等服务行为方面,而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忽略了服务理念,造成涉诉的民营企业不能感受到实质意义上的司法服务,系统性的法治宣传不够。

三、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基于以上现实,现就法院如何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提出浅显建议。

一是贯彻平等保护理念,在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上下功夫。强化政治担当,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树牢平等保护理念,密切关注辖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局与方向,把握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态势,打破思维定势,跳出狭隘意识。强化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坚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不断加强民营企民业的司法保护力度。

二是强化司法职能作用,在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上出实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即:刑事审判的保护作用、民商事审判的调整作用、行政审判的监督作用。拓展民营企业诉求受理处置反馈渠道,不断优化立案速裁工作,切实保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借贷纠纷案件,严格从严审查、把控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审慎灵活办理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不断强化生效判决执行机制,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努力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对失信企业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应及时恢复涉案民营企业家信用。

三是健全司法工作机制,在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上聚合力。建立健全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组织领导机制,落实主体责任,突出分工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建立健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司法运行机制,细化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管理制度措施。深化调研、走访工作,了解民营经济生产经营状况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努力探索建立司法信用评级制度,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四是着力延伸司法服务,在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上增实效。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从审理案件中发掘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运用司法大数据和典型案例分析,向民营企业发布司法建议,引导民营企业查堵漏洞、防范风险。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编写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提高企业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具有针对性、现实性、生动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五是妥善审理破产案件,在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上创环境。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社会稳定等敏感问题,法院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创新思维,主动作为,妥善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有效化解涉众纠纷。推进“僵尸企业”及时退出市场,释放被挤占的资源要素,大力推动企业破产重整,引进资源拯救仍有复活希望的企业,为辖区建设市场环境更公平、法制体系更健全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是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在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上树形象。要围绕提升法官办理涉企案件的能力和水平,通过考试招录等方式,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提升办案能力。要整合法官队伍资源,充实完善速裁队伍力量,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大对法官培训力度,选调优秀干警到江浙沪等先进发达地区进行挂职锻炼,学习先进地区工作经验。要加强对涉营商环境问题的预判,积极探索处置方法,有效防范化解民营企业经营风险。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坚决廓清司法生态。(刘锦源)

信息来源:民革黄石市委会